2025-02-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划定,企业领取给员工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收入是答应在税前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工资和薪金,涵盖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员工领取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答,具体包罗但不限于根基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费等,以和与员工职位或雇佣相关的其他收入。
对于股东的工资和薪金,若是这些费用现实上曾经发生并被发放和申报了,那么它们也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这一划定确保了企业在计较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或许合理地扣除相关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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